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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前沿

國家食藥總局發布《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
發布人:管理員 時間:2018-05-16 10:26:04
為嚴格規范飲料生產許可,加強飲料質量安全監管,促進飲料生產企業優化資源配置,擴大優質增量供給,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修訂了《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并于今天發布,該細則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飲料工業協會作為兩個主要起草單位之一,全程參與了該細則的修訂過程,開展行業調研,組織飲料生產企業討論,收集整理飲料行業在原《細則》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進行反復研究和論證,終配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完成本次的細則修訂工作。
與2006版《細則》比較,本著為企業生產補短板、降成本、促升級的精神,《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調整、簡化、完善、增補的主要內容有:
1、統一新《細則》體例框架,修訂了相關飲料工業術語。
2、根據《食品安全法》對生產許可新要求,增加了管理制度審查、關鍵控制點核查要求。
3、廢止原發證檢驗等要求,調整為試制產品檢驗。
4、嚴格桶裝飲用水生產許可,補充了軟包裝飲用水相關規定。
5、健全了空氣潔凈度相關要求,企業生產設備設施布局更加合理。
6、明確了濃縮果蔬汁生產許可相關要求,適應飲料行業發展新需要。
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飲料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應與《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結合使用,適用于飲料生產許可審查工作。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的,不予生產許可。
第三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飲料產品,是指經過定量包裝、可直接飲用或用水沖調飲用、乙醇含量不超過質量分數0.5%的制品。飲料產品系指《飲料通則》(GB/T 10789)涵蓋的產品,具體包括:包裝飲用水、碳酸飲料(汽水)、茶(類)飲料、果蔬汁類及其飲料、蛋白飲料、固體飲料和其他飲料類。
第四條 本細則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
第二章 包裝飲用水生產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許可范圍
第五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包裝飲用水,是指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規定的包裝材料及制品中,可供直接飲用的水。包裝飲用水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601,包括: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飲用天然泉水、飲用天然水、其他飲用水。
飲用天然礦泉水是指從地下深處自然涌出的或經鉆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礦物質、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區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預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況下,其化學成分、流量、水溫等動態指標在天然周期波動范圍內相對穩定。
飲用純凈水是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為生產用源水,采用蒸餾法、電滲析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他適當的水凈化工藝,加工制成的包裝飲用水。
飲用天然泉水是以地下自然涌出的泉水或經鉆井采集的地下泉水,且未經公共供水系統的自然來源的水為水源,制成的包裝飲用水。
飲用天然水是以水井、山泉、水庫、湖泊或高山冰川等,且未經公共供水系統的自然來源的水為水源,制成的包裝飲用水。
其他飲用水是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為生產用源水,經適當的加工處理,可適量添加食品添加劑,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劑、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裝飲用水。
第二節 生產場所核查
第六條 生產場所一般應設置水處理區、灌裝防護區、包裝區、原輔材料及包裝容器倉庫、成品倉庫。采用可周轉的容器生產包裝飲用水,應單獨設立周轉容器的檢查和預處理區。周轉容器不得露天儲存,以免受到污染。如使用食品添加劑(氣體除外),應設置配料區。
第七條 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一般分為:一般作業區(水處理區、倉儲區、外包裝區、周轉容器的檢查區等)、準清潔作業區(配料區、預包裝清洗消毒區等)、清潔作業區(灌裝防護區等)。
第八條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九條 清潔作業區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區,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并設置風淋設施。采用自帶潔凈室及潔凈環境自動恢復功能的吹瓶、灌裝、封蓋(封口)一體,且其內部形成清潔作業環境的設備可不設在清潔作業區,可豁免設置二次更衣區和上述相關設施。
第十條 清潔作業區對空氣進行過濾凈化處理,應加裝空氣過濾裝置并定期清潔,清潔作業區空氣潔凈度(懸浮粒子、沉降菌)靜態時應達到10000級且灌裝局部達到100級,或整體潔凈度達到1000級。
第三節 設備設施核查
第十一條 生產設備和設施根據實際工藝需要配備,一般包括:水貯存設備(原水儲水罐、成品水儲水罐等)、水處理設備、清洗消毒系統、全自動灌裝封蓋(口)設備(禁止手工灌裝、封蓋)、自動噴碼設備等。應根據工藝需要配備包裝容器清潔消毒設施,如使用周轉容器生產,應配備周轉容器的清洗消毒設施。
食品加工用水儲水罐應安裝空氣呼吸器。食品添加劑的添加必須采用自動化控制設備,禁止人工直接添加。
來自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作為生產用源水,應采用封閉管道進行輸送,防止污染,不應用容器運到異地灌裝。
第十二條 水處理設備應包括:粗濾設備(如砂濾、碳濾)、精濾設備、殺菌/除菌設備(如臭氧發生器及混合設備、紫外殺菌設備、過濾除菌設備)等,飲用純凈水還應具有反滲透設備或蒸餾設備或其他去離子設備。如使用過濾除菌設備,濾膜孔徑應至少達到0.45μm的規格。
第十三條 如使用周轉容器生產包裝飲用水,應配備周轉容器的外洗設備、自動內洗消毒設備、燈檢設備、自動灌裝封蓋(口)設備、蓋清潔或消毒設備、噴碼設備等,生產桶裝飲用水的,還應配備拔蓋設備、桶口熱塑膜包裹密封設備。
周轉使用的空桶的內部清洗消毒設備應為連續自動化設備,至少包括:預清洗、洗滌劑清洗、消毒劑清洗、水沖洗、成品水沖洗或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GB 19298)要求的水沖洗等,且不少于10個清洗消毒工位(含瀝干工藝)。
如使用塑料軟包裝生產袋裝水,應采用機械自動化灌裝設備灌裝,灌裝設備應具有殺菌裝置;采用自立袋等灌裝的,上蓋、旋蓋等應完全自動化。
第十四條 檢驗設備一般應具有: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滅菌鍋、微生物培養箱、生物顯微鏡(或菌落計數器)、濁度儀、酸度計和電導率儀(適用飲用純凈水)、分析天平(0.1mg)(標準試劑采用鉑鈷比色法測色度時可不需要)、相應檢測特征性指標的設備(出廠需檢特征性指標項目時)及相關的計量器具等。
第四節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十五條 設備布局應按工藝流程設計,一般包括:對水源水的粗濾、精濾、殺菌、灌裝封蓋(口)和燈檢(或自動監測)。飲用純凈水還包括去離子凈化(離子交換、電滲析法、反滲透、蒸餾等)。其他飲用水還可包括配料等工藝。
具體產品按企業實際工藝流程生產,但其工藝流程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飲用純凈水允許采用蒸餾法、電滲析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線消毒殺菌及其他適當的水處理工藝;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天然泉水和飲用天然水僅允許采用脫氣、曝氣、傾析、過濾、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線消毒殺菌等不改變水的理化指標等基本物理化學特征的水處理工藝。
第十六條 水源水控制。以來自公共供水系統的水為生產用源水的,應定期監測pH值、電導率、余lv等水源水質情況;以來自非公共供水系統的地表水或地下水為生產用源水的,應監測水質波動情況(如水溫等),判定水源是否受到外界影響產生異常。
第十七條 過濾(粗濾、精濾)控制。使用砂濾器、碳濾器、保安過濾器、精密過濾器、膜過濾器等,企業應對其過濾效果進行定期監測和記錄,如膜過濾設備應有濾膜完整性監測儀表(如壓力表等),還應根據過濾效果定期更換濾膜或濾料、定期反沖洗和清洗。
第十八條 去離子凈化控制。飲用純凈水及其他飲用水有該工藝的,應定期監測并記錄凈化程度;使用離子交換樹脂進行凈化的,離子交換樹脂及再生用鹽必須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 配料控制。有該工藝的,應對配料名稱、進貨時間、批號等進行嚴格核對和記錄,配料裝置應定期校準;配料應復核確認。
第二十條 殺菌控制。采用臭氧消毒工藝的,應在保證殺菌效果前提下嚴格控制臭氧濃度,避免或減少溴酸鹽產生。采用紫外線消毒工藝的,應保持紫外燈管表面清潔,并定期監控紫外線強度;當紫外線強度降低到規定要求以下時,應及時更換。采用過濾除菌工藝的,應定期更換濾膜或濾料、定期反沖洗和清洗,檢查濾膜性能等。
第二十一條 灌裝封蓋(口)控制。產品灌裝前應設置相應的異物控制措施,按照凈含量要求定量灌裝;封蓋(口)應控制如封蓋扭矩、封蓋壓力等封蓋密封性參數。灌裝封蓋(口)后應對產品外觀、灌裝量、容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五節 人員核查
第二十二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六節 管理制度審查
第二十三條 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原輔料、包裝容器供應商進行審核,并定期進行審核評估;應在和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雙方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包裝容器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天然泉水、飲用天然水的水源開采需經相關管理部門的批準,有《取水許可證》(根據各地政策執行);飲用天然礦泉水其水源還應有水源評價報告、《采礦許可證》(根據各地政策執行)、水源水質跟蹤監測報告;其他飲用水添加的物質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規定。以來自公共供水系統的水為生產用源水的,供水系統出入口應增設安全衛生設施,防止異物進入;以來自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為生產用源水的,采集點應采用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進入采集設備。采集區域周圍應設立防護隔離區,限制牲畜和未授權人員進入。出水口或取水口應建立適當防護設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應通過建筑進行防護。應采用封閉管道進行輸送,防止污染,不應用容器運到異地灌裝。
周轉使用的桶應符合相關規定,由食品級聚碳酸酯(PC)等材料制成,回收后必須檢查是否破損,是否受到污染。
第二十四條 應建立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對生產過程中水的處理、配料(有該工藝的)、殺菌、灌裝封蓋(口)、清洗消毒、儲運和交付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管控。
水處理應規定過濾裝置的清洗更換要求,制定處理后水的控制指標并監測記錄。有配料工藝的,需復核確認。殺菌應規定殺菌方式、殺菌條件和滅菌效果的評價方法。灌裝封蓋(口)應規定封蓋(口)的方法、設備和材料,保證封蓋(口)嚴密、不損害容器、不污染水質。
生產過程中應定期檢查清洗劑和消毒劑濃度(或參數),驗證容器及蓋的清洗消毒效果、消毒劑殘留情況,并記錄。周轉桶的清洗應設置合理的沖洗時間、壓力、洗滌劑和消毒劑的濃度等,確保空桶清洗消毒效果。直接與產品或包裝接觸的壓縮空氣,應經過除油、除水、過濾處理。
第二十五條 應按照《定型包裝飲用水企業生產衛生規范》(GB 19304)和《飲用天然礦泉水衛生規范》(GB 16330),并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附錄《食品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程序指南》,合理設置衛生監控要求。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制定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輔料、過程、出廠檢驗的管理規定,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包裝飲用水企業的檢驗能力至少滿足菌落總數、大腸菌群、渾濁度(必要時)、臭氧濃度(有此工藝的)、電導率(飲用純凈水)、pH值(飲用純凈水)、色度等項目的測定。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比對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七節 試制產品檢驗
第二十七條 企業按所申報包裝飲用水的品種和執行標準,分別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制產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檢驗。如產品包含桶裝飲用水的,應優先檢驗桶裝飲用水。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第三章 碳酸飲料(汽水)生產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許可范圍
第二十九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碳酸飲料(汽水),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充入一定量二氧化碳氣體,不包括由發酵自身產生二氧化碳氣的飲料。碳酸飲料(汽水)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602,包括:果汁型碳酸飲料、果味型碳酸飲料、可樂型碳酸飲料、其他型碳酸飲料。
果汁型碳酸飲料是指含有一定量果汁的碳酸飲料,如:橘汁汽水、橙汁汽水、菠蘿汁汽水、混合果汁汽水。
果味型碳酸飲料是指以果味香精為主要香氣成分,含有少量果汁或不含果汁的碳酸飲料,如:橘子味汽水、檸檬味汽水。
可樂型碳酸飲料是指以可樂香精或類似可樂果香型的香精為主要香氣成分的碳酸飲料。
其他型碳酸飲料是指上述三類以外的碳酸飲料,如:鹽汽水、姜汁汽水等。
第二節 生產場所核查
第三十條 生產場所一般應設置:水處理區、灌裝防護區、包裝區、配料區、原輔材料及包裝容器倉庫、成品倉庫。如采用可周轉的容器生產碳酸飲料(汽水),還應單獨設立周轉容器檢查、預洗間。
第三十一條 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一般分為:一般作業區(水處理區、倉儲區、外包裝區、周轉容器檢查區等)、準清潔作業區(配料區、預包裝清洗消毒區等)、清潔作業區(灌裝防護區等)。
第三十二條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三十三條 清潔作業區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區,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設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豁免前述要求:采用自帶潔凈室及潔凈環境自動恢復功能的灌裝設備的;使用灌裝和封蓋(口)都在無菌密閉環境下進行的灌裝設備的。
第三十四條 準清潔作業區及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清潔作業區應安裝初效和中效空氣凈化設備,保證空氣循環次數10次/h以上。
第三節 設備設施核查
第三十五條 生產設備和設施根據實際工藝需要配備,一般包括:水處理設備、配料設備、過濾器、混比機、自動灌裝封蓋(口)設備、自動噴碼設備等。應根據工藝需要配備包裝容器清潔消毒設施,如使用周轉容器生產,應配備周轉容器的清洗消毒設施。
第三十六條 檢驗設備一般應具有: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滅菌鍋、微生物培養箱、顯微鏡(或菌落計數器)、二氧化碳測定裝置、分析天平(0.1mg)、相應檢測特征性指標的設備(出廠需檢特征性指標項目時)及相關計量器具等。
第四節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三十七條 設備布局應按工藝流程設計,碳酸飲料一般包括:原料(包括生產用水)的處理、調配、碳酸化、灌裝封蓋(口)和燈檢(或自動監測)等。
具體產品按企業實際工藝流程生產,但其工藝流程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碳酸飲料生產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的關鍵點進行控制,原料(包括生產用水)應確保處理后達到生產工藝要求,監控并記錄各項指標。
常用原輔料如果汁、甜味料、酸度調節劑、防腐劑、著色劑、香精及CO2等,應控制質量,根據需要進行過濾,避免引起凝聚,造成沉淀。
有調配工藝的,應控制并記錄投料種類、數量以及投料順序;原輔料投入輸送系統需有適宜規格的過濾器或其他等效的除雜措施;根據生產工藝要求,進行攪拌、加熱、保溫等操作的,應監控和記錄相關工藝參數。
碳酸化應控制制冷充氣工序,監控記錄冷卻溫度、CO2混入量等參數;CO2貯罐應定期檢驗;冷凍設備制冷能力應滿足碳酸化工藝要求,監控記錄料液溫度。
灌裝封蓋(口)時,在產品灌裝前應設置異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裝溫度,按照凈含量要求定量灌裝;封蓋(口)應控制如封蓋扭矩、封蓋壓力等封蓋(口)密封性參數,確保產品密封。灌裝封蓋(口)后應對產品的外觀、灌裝量、容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五節 人員核查
第三十九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六節 管理制度審查
第四十條 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原輔料、包裝容器供應商進行審核,并定期進行審核評估;應在和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雙方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包裝容器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以來自公共供水系統的水為生產用源水的,供水系統出入口應增設安全衛生設施,防止異物進入;以來自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為生產用源水的,采集點應采用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進入采集設備。采集區域周圍應設立防護隔離區,限制牲畜和未授權人員進入。出水口或取水口應建立適當防護設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應通過建筑進行防護。應采用封閉管道進行輸送,防止污染,不應用容器運到異地灌裝。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中的衛生要求(pH值除外)。生產用水為飲用天然礦泉水的應符合《飲用天然礦泉水》(GB 8537)的規定并取得飲用天然礦泉水的生產許可證。
所用二氧化碳應為食品添加劑級并符合其產品標準規定。使用初級農產品,應對農藥殘留進行查驗并符合規定。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產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據和規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食品原料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對生產過程中水的處理、調配、碳酸化、灌裝(包裝)、燈檢或自動監測、清洗消毒、儲運和交付等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管控。
有水處理工藝的,應規定水處理過濾裝置的清洗更換要求,制定處理后水的控制指標并監測記錄。調配應有復核,防止投料種類和數量有誤。碳酸化應規定冷卻溫度、CO2混入量等參數。
第四十三條 應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生產衛生規范》(GB 12695)附錄A《飲料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程序指南》,合理設置衛生監控要求。
第四十四條 應制定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輔料、過程、出廠檢驗的管理規定,確保產品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碳酸飲料企業的檢驗能力至少滿足感官、二氧化碳氣容量、菌落總數、大腸菌群等項目的測定。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七節 試制產品檢驗
第四十五條 按所申報碳酸飲料的品種(優先抽取的順序依次為其他型碳酸飲料、可樂型碳酸飲料、果汁型碳酸飲料、果味型碳酸飲料)和執行標準,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制產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檢驗。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第四章 茶(類)飲料生產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許可范圍
第四十七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茶(類)飲料,是指以茶葉或茶葉的水提取液或其濃縮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或直接以茶的鮮葉等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原輔料和(或)食品添加劑,經加工制成的液體飲料。茶(類)飲料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603,包括:原茶汁(茶湯)/純茶飲料、茶濃縮液、茶飲料、果汁茶飲料、奶茶飲料、復(混)合茶飲料、其他茶(類)飲料。
第二節 生產場所核查
第四十八條 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一般分為:一般作業區(水處理區、倉儲區、外包裝區等)、準清潔作業區(殺菌區、配料區、預包裝清洗消毒區等)、清潔作業區(灌裝防護區等)。
對于有后殺菌工藝的,灌裝防護區可設在"準清潔作業區",殺菌區可設在"一般作業區"。
第四十九條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五十條 清潔作業區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區,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豁免前述要求:使用自帶潔凈室及潔凈環境自動恢復功能的灌裝設備;使用灌裝和封蓋(封口)都在無菌密閉環境下進行的灌裝設備;生產非直接飲用產品生產非直接飲用食品如食品工業用濃縮液(汁、漿)等。
清潔作業區應滿足相應的空氣潔凈度要求。靜態時空氣潔凈度應至少達到10萬級要求,如生產非直接飲用產品[如食品工業用濃縮液(汁、漿)等],可豁免該要求。
第五十一條 準清潔作業區及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清潔作業區應設有空氣處理裝置和空氣消毒設施。
第三節 設備設施核查
第五十二條 生產設備和設施根據實際工藝需要配備,一般包括:水處理設備、配料設施、過濾器、殺菌設備、自動灌裝封蓋(口)設備、自動噴碼設備、混比機(適用碳酸型茶飲料)等。應根據工藝需要配備包裝容器清潔消毒設施,如使用周轉容器生產,應配備周轉容器的清洗消毒設施。
第五十三條 檢驗設備一般應具有: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滅菌鍋、微生物培養箱、生物顯微鏡(或菌落計數器)、分光光度計、二氧化碳測定裝置(碳酸型茶飲料需要)、分析天平(0.1mg)、相應檢測特征性指標的設備(出廠需檢特征性指標項目時)及相關的計量器具等。
第四節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五十四條 設備布局應按工藝流程設計,茶(類)飲料一般包括:原料(包括生產用水)的處理、調配(或不調配)、過濾、殺菌(除菌)、灌裝封蓋(口)和燈檢(或自動監測)等。
茶濃縮液一般包括:茶葉的提取(或茶鮮葉的榨汁)、去渣、離心(或過濾)、濃縮、殺菌(除菌)、灌裝封蓋(口)和燈檢(或自動監測)等。
具體產品按企業實際工藝流程生產,但其工藝流程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茶(類)飲料生產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的關鍵點進行控制,處理后的水應達到生產工藝要求,監控并記錄各項指標。
茶葉的萃取應監控記錄萃取的溫度、時間,過濾器孔徑應符合生產工藝要求。
有調配工藝的,應控制并記錄投料種類、數量以及投料順序;原輔料投入輸送系統需有適宜規格的過濾器或其他等效的除雜措施;根據生產工藝要求,進行攪拌、加熱、保溫等操作的,應監控和記錄相關工藝參數。
有殺菌工序的,嚴格監控影響殺菌效果的工藝參數(如殺菌溫度、時間等)并記錄,并對殺菌效果進行記錄。
灌裝封蓋(口)時,在產品灌裝前應設置異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裝溫度,按照凈含量要求定量灌裝;封蓋(口)應控制如封蓋扭矩、封蓋壓力等封蓋(口)密封性參數,確保產品密封。灌裝封蓋(口)后應對產品的外觀、灌裝量、容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五節 人員核查
第五十六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六節 管理制度審查
第五十七條 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原輔料、包裝容器供應商進行審核,并定期進行審核評估;應在和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雙方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包裝容器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以來自公共供水系統的水為生產用源水的,供水系統出入口應增設安全衛生設施,防止異物進入;以來自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為生產用源水的,采集點應采用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進入采集設備。采集區域周圍應設立防護隔離區,限制牲畜和未授權人員進入。出水口或取水口應建立適當防護設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應通過建筑進行防護。應采用封閉管道進行輸送,防止污染,不應用容器運到異地灌裝。生產用水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中衛生要求(pH值除外)。所用的茶葉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大殘留限量》(GB 2763)等相關標準的規定;不得以茶多酚、咖啡因為原料調制茶(類)飲料。
第五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產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據和規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食品原料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對生產過程中水的處理、調配、過濾、殺菌、灌裝封蓋(口)、燈檢或自動監測、清洗消毒、儲運和交付等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管控。
有水處理工藝的,應規定水處理過濾裝置的清洗更換要求,制定處理后水的控制指標并監測記錄。
茶(類)飲料的茶葉運輸車輛應清潔無異味,控制溫濕度,不得與化學品、油品、農藥等危險品共同運輸,不得與有強烈氣味的食物或其他物品共同運輸。茶葉應貯存在通風、干燥的環境中,不得與其他有強烈氣味的原輔料共同貯存。以茶濃縮液為原料時,非無菌包裝的茶濃縮液應根據相應要求進行貯存,宜在4-10℃冷藏避光貯存,并監控記錄溫度。使用生乳的,生乳應在0-4℃貯存,并監控記錄溫度。
調配應有復核,防止投料種類和數量有誤。飲料用水需脫lv時,應檢驗余lv是否去除充分。后殺菌工序應有溫度、時間的記錄,并定時檢查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應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保證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包裝容器、工作服和人員的清潔衛生和安全,防止產品及包裝在生產過程中被污染。
第六十條 應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生產衛生規范》(GB 12695)附錄A《飲料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程序指南》,合理設置衛生監控要求。
第六十一條 應制定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輔料、過程、出廠檢驗的管理規定,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茶(類)飲料企業的檢驗能力至少滿足感官、茶多酚、菌落總數、大腸菌群、pH值等項目的測定。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比對或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七節 試制產品檢驗
第六十二條 按所申報茶(類)飲料的品種[原茶汁(茶湯)/純茶飲料、茶濃縮液、茶飲料、果汁茶飲料、奶茶飲料、復(混)合茶飲料]和執行標準,分別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制產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檢驗。
第六十三條 企業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第五章 果蔬汁類及其飲料生產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許可范圍
第六十四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果蔬汁類及其飲料產品,是指以水果和(或)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莖、葉、花、果實)或其濃縮汁(漿)為原料,經加工或發酵制成的液體飲料,不包括果蔬汁(漿)低于5%的果味飲料。果蔬汁類及其飲料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604,包括:果蔬汁(漿)、濃縮果蔬汁(漿)、果蔬汁(漿)類飲料。
果蔬汁(漿)是指以水果或蔬菜為原料,采用物理方法(機械方法、水浸提等)制成的可發酵但未發酵的汁液、漿液制品;或在濃縮果蔬汁(漿)中加入其加工過程中除去的等量水分復原制成的汁液、漿液制品,如原榨果汁(非復原果汁)、果汁(復原果汁)、蔬菜汁、果漿/蔬菜漿、復合果蔬汁(漿)等。
濃縮果蔬汁(漿)是指以水果或蔬菜為原料,從采用物理方法榨取的果汁(漿)或蔬菜汁(漿)中除去一定量的水分制成的,加入其加工過程中除去的等量水分復原后具有果汁(漿)或蔬菜汁(漿)應有特征的制品。含有不少于兩種濃縮果汁(漿)或濃縮蔬菜汁(漿)或濃縮果汁(漿)和濃縮蔬菜汁(漿)的制品為濃縮復合果蔬汁(漿)。
果蔬汁(漿)類飲料是指以果蔬汁(漿)、濃縮果蔬汁(漿)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輔料和(或)食品添加劑,經加工或發酵制成的制品,如:果蔬汁飲料、果肉(漿)飲料、復合果蔬汁飲料、果蔬汁飲料濃漿、發酵果蔬汁飲料、水果飲料等。
第二節 生產場所核查
第六十五條 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一般分為:一般作業區(以果蔬為原料的清洗區、水處理區、倉儲區、外包裝區等)、準清潔作業區(殺菌區、配料區、預包裝清洗消毒區等)、清潔作業區(灌裝防護區等)。
生產食品工業用濃縮液(汁、漿)的還應設置原料清洗區(與后續工序有效隔離)。
對于有后殺菌工藝的,灌裝防護區可設在"準清潔作業區",殺菌區可設在"一般作業區"。
第六十六條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六十七條 清潔作業區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區,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豁免上述要求:使用自帶潔凈室及潔凈環境自動恢復功能的灌裝設備;使用灌裝和封蓋(封口)都在無菌密閉環境下進行的灌裝設備;非直接飲用食品[如食品工業用濃縮液(汁、漿)等]。
清潔作業區應滿足相應空氣潔凈度要求。靜態時空氣潔凈度應至少達到10萬級要求,如生產非直接飲用產品如生產非直接飲用食品如食品工業用濃縮液(汁、漿)等,可豁免該要求。
第六十八條 準清潔作業區及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清潔作業區設有空氣處理裝置和空氣消毒設施。
第三節 設備設施核查
第六十九條 生產設備和設施根據實際工藝需要配備,一般包括:果(蔬)預處理設施(適用直接以果蔬為原料)、榨汁機或制漿機(適用直接以果蔬為原料)、水處理設備、調配設施(需調配的)、貯罐、殺菌設備、自動灌裝封蓋(口)設備、自動噴碼設備、管道設備清洗消毒設施等。應根據工藝需要配備包裝容器清潔消毒設施,如使用周轉容器生產,應配備周轉容器的清洗消毒設施。
濃縮果蔬汁(漿)的生產設備一般包括:果(蔬)預處理設施:周轉與輸送設施、清洗機、挑選機;制汁或制漿設備:榨汁機、打漿機;物料輸送和儲存設備:物料泵、貯存罐;專用設備:過濾機(清汁)、精制機(漿)、離心機(漿、濁汁);濃縮與灌裝設備:濃縮機、殺菌機、灌裝機;管道與物料罐的清洗、消毒設施。
第七十條 檢驗設備一般應具有: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滅菌鍋、微生物培養箱、生物顯微鏡(或菌落計數器)、折光儀(或密度儀)、酸堿滴定裝置、分析天平(0.1mg)、相應檢測特征性指標的設備(出廠需檢特征性指標項目時)及相關的計量器具等。
第四節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七十一條 設備布局應按工藝流程設計,果蔬汁(漿)一般包括:原料果蔬預處理(以果蔬為原料)、榨汁(以果蔬為原料)、澄清(清汁)、過濾(清汁)、打漿(果蔬漿)、殺菌、離心(濁汁)、稀釋(以濃縮果蔬汁漿為原料)、灌裝封蓋(口)和燈檢(或自動監測)等。
濃縮果蔬汁(漿)一般包括:原料果蔬預處理、榨汁、澄清(清汁)、過濾(清汁)、打漿(濃縮漿)、殺菌、離心(濁汁)、濃縮、灌裝封蓋(口)和自動監測等。
果蔬汁類飲料一般包括:果蔬預處理(以果蔬為原料的)、榨汁(以果蔬為原料的)、稀釋[以濃縮果蔬汁(漿)為原料]、調配、殺菌、灌裝封蓋(口)和燈檢(或自動監測)等。
具體產品按企業實際工藝流程生產,但其工藝流程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果蔬汁類及其飲料生產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關鍵點進行控制,處理后的水應達到生產工藝要求,監控并記錄各項指標。
以新鮮果蔬為原料的,應嚴格按標準及有關規定控制原料農殘、污染物以及腐爛率并記錄;應有揀選工序,去除不良、病蟲害果蔬及異物,嚴格控制原料腐爛率;應充分清洗,嚴格監控破碎、制漿等工藝參數,保證處理后達到生產工藝要求,并記錄。
有調配工藝的,應控制并記錄投料種類、數量以及投料順序;原輔料投入輸送系統需有適宜規格的過濾器或其他等效的除雜措施;根據生產工藝要求,進行攪拌、加熱、保溫等操作的,應監控和記錄相關工藝參數。
有殺菌工序的,嚴格監控影響殺菌效果的工藝參數(如殺菌溫度、時間等)并記錄,對于殺菌效果進行監控并記錄。
灌裝封蓋(口)時,在產品灌裝前應設置異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裝溫度,按照凈含量要求定量灌裝;封蓋(口)應控制如封蓋扭矩、封蓋壓力等封蓋(口)密封性參數,確保產品密封。灌裝封蓋(口)后應對產品的外觀、灌裝量、容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五節 人員核查
第七十三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六節 管理制度審查
第七十四條 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原輔料、包裝容器供應商進行審核,并定期進行審核評估;應在和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雙方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包裝容器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以來自公共供水系統的水為生產用源水的,供水系統出入口應增設安全衛生設施,防止異物進入;以來自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為生產用源水的,采集點應采用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進入采集設備。采集區域周圍應設立防護隔離區,限制牲畜和未授權人員進入。出水口或取水口應建立適當防護設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應通過建筑進行防護。應采用封閉管道進行輸送,防止污染,不應用容器運到異地灌裝。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中的衛生要求(pH值除外)。
所用的水果(蔬菜)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大殘留限量》(GB 2763)和相應產品標準等要求,并控制污染物、腐爛率并記錄。濃縮果蔬汁(漿)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工業用濃縮液(汁、漿)》(GB 17325)及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第七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產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據和規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食品原料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對生產過程中水的處理、調配、過濾、殺菌、灌裝、燈檢(或自動監測)、清洗消毒、儲運和交付等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管控。
濃縮果蔬汁(漿)應對原料預處理、榨汁、殺菌、濃縮、灌裝等環節進行管控。
有水處理工藝的應規定過濾裝置的清洗更換要求,制定處理后水的控制指標并監測記錄。濃縮果蔬汁(漿)應根據相關的運輸條件進行運輸,按照相關要求配備冷藏車;采購的濃縮果蔬汁(漿)應根據相應要求貯存,宜在10℃以下貯存(無菌包裝產品除外),對于濃縮濁汁等需要冷凍貯存的原料,宜在-18℃以下貯存,并監控。
調配應有復核,防止投料種類和數量有誤。后殺菌工序應有溫度、時間的記錄,并定時檢查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應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保證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包裝容器、工作服和人員的清潔衛生和安全,防止產品及包裝在生產過程中被污染。
第七十七條 應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生產衛生規范》(GB 12695)附錄A《飲料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程序指南》,合理設置衛生監控要求。
第七十八條 應制定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輔料、過程、出廠檢驗的管理規定,確保產品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果蔬汁類及其飲料企業的檢驗能力至少滿足感官、可溶性固形物、可滴定酸(產品中有此項目的)、菌落總數、霉菌(產品中有此項目的)、酵母(產品中有此項目的)、大腸菌群、pH值、不溶性固形物(產品中有此項目的)、透光率(產品中有此項目的)、色值(產品中有此項目的)等項目的測定。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七節 試制產品檢驗
第七十九條 按所申報果蔬汁類及其飲料的品種[果蔬汁(漿)、濃縮果蔬汁(漿)、果蔬汁(漿)類飲料]和執行標準,分別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制產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檢驗。果蔬汁類及其飲料中有橙、柑、橘、山楂汁及其飲料,為必檢品種。
第八十條 企業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第六章 蛋白飲料生產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許 可范圍
第八十一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蛋白飲料產品,是指以乳或乳制品,或有一定蛋白質含量的植物的果實、種子或種仁等為原料,經加工或發酵制成的液體飲料。蛋白飲料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605,包括:含乳飲料、植物蛋白飲料、復合蛋白飲料、其他蛋白飲料。
含乳飲料是指以乳或乳制品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輔料和(或)食品添加劑,經加工或發酵制成的制品,包括:配制型含乳飲料、發酵型含乳飲料、乳酸菌飲料等。
植物蛋白飲料是指以一種或多種含有一定蛋白質的植物果實、種子或種仁等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輔料和(或)食品添加劑,經加工或發酵制成的制品,如:豆奶(乳)、豆漿、豆奶(乳)飲料、椰子汁(乳)、杏仁露(乳)、核桃露(乳)、花生露(乳)等。
復合蛋白飲料是指以乳或乳制品,和一種或多種含有一定蛋白質的植物果實、種子或種仁等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輔料和(或)食品添加劑,經加工或發酵制成的制品。
其他蛋白飲料是指上述之外的蛋白飲料。
第二節 生產場所核查
第八十二條 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一般分為:一般作業區(原料處理區、倉儲區、水處理區、外包裝區等)、準清潔作業區(殺菌區、配料區、發酵區、菌種培養區、預包裝清洗消毒區等)、清潔作業區(灌裝防護區等)。
對于有后殺菌工藝的,灌裝防護區可設在"準清潔作業區",殺菌區可設在"一般作業區"。
第八十三條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八十四條 清潔作業區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區,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豁免前述要求:使用自帶潔凈室及潔凈環境自動恢復功能的灌裝設備;使用灌裝和封蓋(封口)都在無菌密閉環境下進行的灌裝設備;生產非直接飲用產品[如食品工業用濃縮液(汁、漿)等]。
清潔作業區應滿足相應空氣潔凈度要求。靜態時空氣潔凈度應至少達到10萬級要求,如生產非直接飲用產品[如食品工業用濃縮液(汁、漿)等],可豁免該要求。
第八十五條 準清潔作業區及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清潔作業區應設有空氣處理裝置和空氣消毒設施。
第三節 設備設施核查
第八十六條 生產設備和設施根據實際工藝需要配備,一般包括:原料預處理設備(適用植物蛋白飲料)、磨漿機或膠體磨或等效的研磨設備(適用植物蛋白飲料)、過濾機或離心機(適用植物蛋白飲料)、貯存罐、發酵罐(適用發酵型產品)、均質機、殺菌設備、自動灌裝封蓋(口)設備、水處理設備、自動噴碼設備等。應根據工藝需要配備包裝容器清潔消毒設施,如使用周轉容器生產,應配備周轉容器的清洗消毒設施。
第八十七條 檢驗設備一般應具有: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滅菌鍋、微生物培養箱、生物顯微鏡(或菌落計數器)、定氮裝置、酸度計(罐頭加工工藝)、分析天平(0.1mg)、相應檢測特征性指標的設備(出廠需檢特征性指標項目時)及相關的計量器具等。
第四節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八十八條 設備布局應按工藝流程設計,蛋白飲料一般包括:原料預處理、發酵(有發酵工藝的)、制漿(有該工藝的)、過濾脫氣(有該工藝的)、調配、均質、殺菌灌裝封蓋(口)(灌裝封蓋殺菌)等。
具體產品應按企業實際工藝流程生產,但其工藝流程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第八十九條 蛋白飲料生產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關鍵點進行控制,處理后的水應達到生產工藝要求,監控并記錄各項指標。
原輔料應嚴格按標準及有關規定控制食品安全指標;合理設置過濾,如風選、磁鐵、金探及X光等異物處理工序,有效去除毛發、石塊、金屬等物理性危害;采用苦杏仁等含有天然毒素的原料加工植物蛋白飲料時,應按規定加強對脫毒工序的管理。
有調配工藝的,應控制并記錄投料種類、數量以及投料順序;原輔料投入輸送系統需有適宜規格的過濾器或其他等效的除雜措施;根據生產工藝要求,進行攪拌、加熱、保溫等操作的,應監控和記錄相關工藝參數。
有均質工藝的,應監控影響均質效果的參數,如壓力、溫度等,保證產品的穩定性。
有殺菌工序的,嚴格監控影響殺菌效果的工藝參數(如殺菌溫度、時間等)并記錄,對于殺菌效果進行監控并記錄。
灌裝封蓋(口)時,應在產品灌裝前應設置異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裝溫度,按照凈含量要求定量灌裝;封蓋(口)應控制如封蓋扭矩、封蓋壓力等封蓋(口)密封性參數,確保產品密封。灌裝封蓋(口)后應對產品的外觀、灌裝量、容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五節 人員核查
第九十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六節 管理制度審查
第九十一條 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原輔料、包裝容器供應商進行審核,并定期進行審核評估;應在和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雙方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包裝容器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以來自公共供水系統的水為生產用源水的,供水系統出入口應增設安全衛生設施,防止異物進入;以來自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為生產用源水的,采集點應采用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進入采集設備。采集區域周圍應設立防護隔離區,限制牲畜和未授權人員進入。出水口或取水口應建立適當防護設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應通過建筑進行防護。應采用封閉管道進行輸送,防止污染,不應用容器運到異地灌裝。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中的衛生要求(pH值除外)。
使用的生乳、乳粉、大豆、花生等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生乳》(GB 1930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乳粉》(GB 19644)等相關要求,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等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使用菌種的產品,菌種必須符合《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等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變異或雜化的菌種,并應查驗鑒定證書。
第九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產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據和規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食品原料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對生產過程中水的處理、調配、過濾脫氣(有此工藝需要時)、殺菌、灌裝、清洗消毒、儲運和交付等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管控。
有水處理工藝的應規定水處理過濾裝置的清洗更換要求,制定處理后水的控制指標并監測記錄。
對于采用生乳為原料的產品,生乳應在擠奶后2小時內應降溫至0-4℃,采用保溫奶罐車及時運輸;生乳到廠后應及時進行加工,如果不能及時處理,應有冷藏貯存設施,進行溫度及相關指標的監測,并記錄。以大豆為原料的蛋白飲料加工過程中的殺菌強度應符合大豆胰蛋白酶的滅活強度要求;花生仁、核桃仁、杏仁等植物蛋白原料等應貯存在通風干燥環境下,避免蟲蛀、霉變及氧化。對于直投式發酵用菌種應根據菌種的特性貯存在適宜溫度,以保持菌種的活力,其中深冷菌種(液態菌種)宜貯存在-40℃至-55℃,凍干菌種(干粉菌種)宜貯存在-4℃至-18℃,并監控記錄貯存溫度。
調配應有復核,防止投料種類和數量有誤。后殺菌工序應有溫度、時間的記錄,并定時檢查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應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保證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包裝容器、工作服和人員的清潔衛生和安全,防止產品及包裝在生產過程中被污染。
第九十四條 應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生產衛生規范》(GB 12695)附錄A《飲料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程序指南》,合理設置衛生監控要求。
第九十五條 應制定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輔料、過程、出廠檢驗的管理規定,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蛋白飲料企業的檢驗能力至少滿足感官、蛋白質、乳酸菌數(活菌型產品)、菌落總數、大腸菌群、pH值等項目的測定。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比對或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七節 試制產品檢驗
第九十六條 按所申報蛋白飲料的品種(含乳飲料、植物蛋白飲料、復合蛋白飲料、其他蛋白飲料)和執行標準,分別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制產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檢驗。
第九十七條 企業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第七章 固體飲料生產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許可范圍
第九十八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固體飲料產品,是指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為主要原料,添加適量的輔料或食品添加劑制成的供沖調飲用的固體制品。固體飲料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606,包括:風味固體飲料、蛋白固體飲料、果蔬固體飲料、茶固體飲料、咖啡固體飲料、可可粉固體飲料和其他固體飲料。
風味固體飲料是指以食用香精(料)、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甜味劑、酸味劑、植脂末等一種或幾種物質作為調整風味主要手段,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輔料和(或)食品添加劑,經加工制成的固體飲料。
蛋白固體飲料是指以乳和(或)乳制品,或含有一定蛋白質含量的植物果實、種子或果仁或其制品等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輔料和(或)食品添加劑,經加工制成的固體飲料。
果蔬固體飲料是指以果蔬或其制品(果蔬汁、果蔬粉)等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輔料和(或)食品添加劑,經加工制成的固體飲料。
茶固體飲料是指以茶葉的提取液或其提取物或直接以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輔料和(或)食品添加劑,經加工制成的固體飲料。
咖啡固體飲料是指以咖啡豆及咖啡制品(研磨咖啡粉、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濃縮液、速溶咖啡等)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輔料和(或)食品添加劑,經加工制成的固體飲料。
可可粉固體飲料是指以可可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食品原輔料和(或)食品添加劑,經加工制成的固體飲料,如巧克力固體飲料。
其他固體飲料是指上述固體飲料之外的,以食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狀、顆粒狀或塊狀等,供沖調飲用的固體制品,如植物固體飲料、谷物固體飲料、營養素固體飲料、食用菌固體飲料等。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固體飲料產品不包括燒煮型咖啡。
第二節 生產場所核查
第九十九條 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一般分為:一般作業區(原料處理區、倉儲區、外包裝區等)、準清潔作業區(配料區、濕法干燥脫水區、預包裝清洗消毒區等)、清潔作業區(干法混合區、內包裝區等)。
第一百條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配料區、干燥脫水區/混合區、內包裝區入口應設置洗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一百零一條 清潔作業區根據不同種類的固體飲料特點和工藝要求分別制定不同的空氣潔凈度要求,清潔作業區必需安裝初效和中效空氣凈化設備。
第一百零二條 準清潔作業區和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清潔作業區應設有空氣處理裝置和空氣消毒設施。
第三節 設備設施核查
第一百零三條 生產設備和設施根據實際工藝需要配備,一般包括:混合配料設備、焙烤設備(有該工藝的)、干燥脫水設備(濕法工藝)、自動包裝設備、自動噴碼設備等。
第一百零四條 檢驗設備一般應具有: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滅菌鍋、微生物培養箱、生物顯微鏡(或菌落計數器)、定氮裝置(適用蛋白固體飲料)、干燥箱、分析天平(0.1mg)和天平(0.1g)、相應檢測特征性指標的設備(出廠需檢特征性指標項目時)及相關的計量器具等。
第四節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一百零五條 設備布局應按工藝流程設計,一般包括濕法工藝和干法工藝。濕法工藝一般包括:原料驗收、調配、殺菌(濃縮)、脫水干燥、冷卻、成型包裝。干法工藝一般包括:原料驗收、備料、混料和包裝。
具體產品按企業實際工藝流程生產,但其工藝流程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應對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關鍵點進行控制。原輔料應制定進貨檢驗計劃,并按國家相關標準或企業內控標準要求取樣檢測、記錄,按標簽標示要求進行貯存。
第一百零七條 濕法工藝的調配控制。原輔料經核對有關信息無誤后,輸送到配料車間。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營養強化劑專人負責管理,并對添加劑及營養強化劑的名稱、批號等嚴格核對,準確稱量并記錄。
殺菌(濃縮)控制。產品殺菌溫度、殺菌時間應控制在設備參數范圍內,并記錄。
脫水干燥控制。噴霧干燥及其后續的冷卻、包裝工序應嚴格控制蒸汽、水的使用,以減少有害微生物的繁殖。
冷卻控制。冷卻降溫應在清潔作業區作業,冷卻后的產品應采用粉倉等密閉暫存設備儲存。
成型包裝控制。通過篩網、磁柵或X射線檢測器等進行異物控制,并配備剔除設備,保證包裝后的產品不含金屬和其他異物。包裝后的產品應取樣并進行密封性測試,按產品標準要求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
第一百零八條 干法工藝的備料控制。應對原輔料的名稱、規格、是否合格、外包裝有無污染等進行確認。備料區與進料區之間應設置獨立的緩沖處理區,做好物料外包裝的除塵。拆包過程中,應注意內袋對外袋碎屑及線繩的靜電吸附,定期對拆包進料區進行衛生清理,檢查物料內袋有無破損,發現破損或物料結塊等異常,應做退料處理。物料除去外包裝后經過潔凈的通道進入清潔作業區。
混料控制。配方由專人發放管理,確保配方準確。配料過程應確保物料稱量與配方要求一致。整個配料(預混)生產及領用建立相關記錄。同時根據需要對配料(如白砂糖)進行粉碎處理。
混合控制。鼓勵實施混合全過程自動化控制,無異常不需要人工干預。混合工藝應保證物料的混合均勻性。混合后的半成品不能裸露在清潔作業區內,應采用粉倉等密閉暫存設備儲存,作好標識,備用。
第五節 人員核查
第一百零九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六節 管理制度審查
第一百一十條 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原輔料、包裝容器供應商進行審核,并定期進行審核評估;應在和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雙方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包裝容器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以來自公共供水系統的水為生產用源水的,供水系統出入口應增設安全衛生設施,防止異物進入;以來自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為生產用源水的,采集點應采用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進入采集設備。采集區域周圍應設立防護隔離區,限制牲畜和未授權人員進入。出水口或取水口應建立適當防護設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應通過建筑進行防護。應采用封閉管道進行輸送,防止污染,不應用容器運到異地灌裝。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中的衛生要求(pH值除外)。生產用原輔料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產品配方管理制度;應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據和規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食品原料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建立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對生產過程中調配、脫水干燥(有此工藝時)、成型包裝、清洗消毒、儲運和交付等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管控。
配料應有復核,防止投料種類和數量有誤。
應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并驗證,保證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包裝容器、工作服和人員的清潔衛生和安全,防止產品及包裝在生產過程中被污染。
第一百一十三條 應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生產衛生規范》(GB 12695)附錄A《飲料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程序指南》,合理設置衛生監控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條 應制定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輔料、過程、出廠檢驗的管理規定,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固體飲料企業的檢驗能力至少滿足感官、水分、蛋白質(蛋白固體飲料)、菌落總數、大腸菌群、特征性指標(需要時)等項目的測定。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比對或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七節 試制產品檢驗
第一百一十五條 按所申報固體飲料的品種(風味固體飲料、蛋白固體飲料、果蔬固體飲料、茶固體飲料、咖啡固體飲料、可可粉固體飲料、其他固體飲料)和執行標準,分別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制產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檢驗。生產其他固體飲料的,按其他固體飲料的具體產品和產品標準加抽樣品檢驗。
第一百一十六條 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第八章 其他飲料類生產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許可范圍
第一百一十七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其他飲料類,是指乙醇含量不超過質量分數為0.5%的制品,且上述未包括的其他類型液體飲料產品。其他飲料類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607,包括:咖啡(類)飲料、植物飲料、風味飲料、運動飲料、營養素飲料、能量飲料、電解質飲料、飲料濃漿、其他類飲料。
咖啡(類)飲料是指以咖啡豆和(或)咖啡制品(研磨咖啡粉、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濃縮液、速溶咖啡等)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糖(食糖、淀粉糖)、乳和(或)乳制品、植脂末等食品原輔料和(或)食品添加劑等,經加工制成的液體產品。如濃咖啡飲料、咖啡飲料、低咖啡因咖啡飲料、低咖啡因濃咖啡飲料。
植物飲料是指以植物或植物提取物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輔料和(或)食品添加劑,經加工或發酵制成的液體產品,如可可飲料、谷物類飲料、草本(本草)飲料、食用菌飲料、藻類飲料、其他植物飲料,不包括果蔬汁類及其飲料、茶(類)飲料和咖啡(類)飲料。
風味飲料是指以食用香精(料)、糖(食糖、淀粉糖)和(或)甜味劑、酸度調節劑等一種或幾種作為調整風味主要手段,經加工或發酵制成的液體產品。如茶味飲料、果味飲料、乳味飲料、咖啡味飲料、風味水飲料、其他風味飲料等。
運動飲料是指營養成分及其含量能適應運動或體力活動人群的生理特點,能為機體補充水分、電解質和能量,可被迅速吸收的飲料。
營養素飲料是指添加適量的食品營養強化劑,以補充人體營養需要的飲料。
能量飲料是指含有一定的能量并添加適量營養成分或其他特定成分,可補充人體能量需要、或加速能量釋放和吸收的飲料。
電解質飲料是指添加礦物質及其他營養成分,能為機體補充新陳代謝消耗的電解質、水分的飲料。
飲料濃漿是指以食品原輔料和(或)食品添加劑為基礎,經加工制成的,按一定比例用水稀釋或稀釋后加入二氧化碳方可飲用的制品。
其他類飲料是指上述各類未包括的液體飲料產品。
第二節 生產場所核查
第一百一十八條 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一般分為:一般作業區(原料處理區、水處理區、倉儲區、外包裝區等)、準清潔作業區(殺菌區、配料區、預包裝清洗消毒區等)、清潔作業區(灌裝防護區等)。
對于有后殺菌工藝的,灌裝防護區可設在"準清潔作業區",殺菌區可設在"一般作業區"。
第一百一十九條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一百二十條 清潔作業區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區,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上述要求可豁免:使用自帶潔凈室及潔凈環境自動恢復功能的灌裝設備;使用灌裝和封蓋(封口)都在無菌密閉環境下進行的灌裝設備;生產非直接飲用產品[如食品工業用濃縮液(汁、漿)、飲料濃漿等]。
清潔作業區應滿足相應空氣潔凈度要求。靜態時空氣潔凈度應至少達到10萬級要求,如生產非直接飲用產品[如食品工業用濃縮液(汁、漿)、飲料濃漿等],可豁免該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條 準清潔作業區及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清潔作業區應設有空氣處理裝置和空氣消毒設施。
第三節 設備設施核查
第一百二十二條 生產設備和設施根據實際工藝需要配備,一般包括:水處理設備、配料設施、過濾器(需過濾的產品)、殺菌設備、生產設備清洗消毒設施、自動灌裝封蓋(口)設備、自動噴碼設備等。應根據工藝需要配備包裝容器清潔消毒設施,如使用周轉容器生產,應配備周轉容器的清洗消毒設施。
第一百二十三條 檢驗設備一般應具有: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殺菌鍋、培養箱、干燥箱、生物顯微鏡(或菌落計數器)、分析天平(0.1mg)、酸度計(需檢pH項目時)、相應檢測特征性指標的設備(出廠需檢特征性指標項目時)及相關計量器具。
第四節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備布局應按工藝流程設計,其他飲料類一般包括:原料預處理、發酵(有發酵工藝的)、調配(或不調配)、均質(或不均質)、殺菌、灌裝封蓋(口)、燈檢(或自動監測)等。
咖啡濃縮液包括咖啡豆的烘焙、檢驗、研磨、提取、離心、過濾、濃縮、殺菌和灌裝封蓋(口)等工序。
具體產品應按企業實際工藝流程生產,但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其他飲料類生產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關鍵點進行控制,原料(包括生產用水)應確保處理后達到生產工藝要求,監控并記錄各項指標。
對原料采用萃取工藝的,應監控記錄萃取的溫度、時間,過濾器孔徑應符合生產工藝要求;采用蒸煮、制漿工藝要控制好原料的蒸煮溫度、時間和壓力。咖啡濃縮液、植物濃縮液(如涼茶濃縮液)等應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及食品安全條件下貯存,并對貯存參數進行監控和記錄。
有調配工藝的,應控制并記錄投料種類、數量以及投料順序;原輔料投入輸送系統需有適宜規格的過濾器或其他等效的除雜措施;根據生產工藝要求,進行攪拌、加熱、保溫等操作的,應監控和記錄相關工藝參數。
有殺菌工序的,嚴格監控影響殺菌效果的工藝參數(如殺菌溫度、時間等)并記錄,對于殺菌效果進行監控并記錄。
灌裝封蓋(口)時,在產品灌裝前應設置異物控制措施,并控制灌裝溫度、灌裝量;封蓋(口)應控制如封蓋扭矩、封蓋壓力等封蓋(口)密封性參數,確保產品密封。灌裝封蓋(口)后應對產品的外觀、灌裝量、容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五節 人員核查
第一百二十六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六節 管理制度審查
第一百二十七條 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原輔料、包裝容器供應商進行審核,并定期進行審核評估;應在和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雙方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包裝容器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以來自公共供水系統的水為生產用源水的,供水系統出入口應增設安全衛生設施,防止異物進入;以來自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為生產用源水的,采集點應采用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進入采集設備。采集區域周圍應設立防護隔離區,限制牲畜和未授權人員進入。出水口或取水口應建立適當防護設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應通過建筑進行防護。應采用封閉管道進行輸送,防止污染,不應用容器運到異地灌裝。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中的衛生要求(pH值除外)。生產用原輔料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產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據和規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食品原料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對生產過程中水處理、調配、灌裝(包裝)、清洗消毒、儲運和交付等環節進行管控。
有水處理工藝的應規定水處理過濾裝置的清洗更換要求,制定處理后水的控制指標并監測記錄;調配應有復核,防止投料種類和數量有誤。應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并驗證,保證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包裝容器、工作服和人員的清潔衛生和安全,防止產品及其包裝在生產過程中被污染。
第一百三十條 應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生產衛生規范》(GB 12695)附錄A《飲料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程序指南》,合理設置衛生監控要求。
第一百三十一條 應制定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輔料、過程、出廠檢驗的管理規定,確保產品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其他飲料類企業的檢驗能力至少滿足感官、特征性指標含量、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可溶性固體物(必要時)、pH值等項目的測定。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比對或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七節 試制產品檢驗
第一百三十二條 按所申報其他飲料類的品種[咖啡(類)飲料、植物飲料、風味飲料、運動飲料、營養素飲料、能量飲料、電解質飲料、飲料濃漿、其他類飲料]和執行標準,分別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制產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檢驗。
第一百三十三條 企業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 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發改委2011年第9號令)規定,淘汰生產能力150瓶/分鐘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飲料生產線;限制濃縮蘋果汁生產線。
第一百三十五條 飲料相關標準、檢驗項目和方法參見附件(資料性文件)。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飲料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廢止。


【上一個】 臭氧技術凈水及飲料用水生產中的應用
【下一個】 河北6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 飲用純凈水問題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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